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0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200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農保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7年1月2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2000號判決提起上訴。按96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規定:「(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第2項)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或依第257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於97年2月29日提起上訴,應適用96年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規定,而本件亦非發回、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自無適用前揭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第2項免徵裁判費之規定,又上訴人又非獲准訴訟救助,故上訴人認本件上訴免徵裁判費,自屬誤解法律規定。是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