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賈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8、57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303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賈傑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8、57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明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8、57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吸食器,既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鑑定書備註1米黃色粉末2包(含外包裝袋2個,合計驗餘淨重0.09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7月28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2720號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195號卷第125頁)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8號、1110年度偵緝字第2303號2白色或透明晶體5包(含外包裝袋5個,合計驗餘淨重4.929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195號卷第107頁)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8號、1110年度偵緝字第2303號3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2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8號卷第98頁)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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