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麻藥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麻藥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三所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二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編號五、六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並準用第8條第3項之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同上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二分之一;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條前段、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麻藥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二以及編號五、六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本院86年度聲字第61
8號)、4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麻藥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所處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三減得之刑,依原判決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分就編號一、二以及編號
五、六所減得之徒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之規定,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參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故本件原判決所處沒收,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麻醉藥品安非他命│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5.11.06│85.11.0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5年度偵字第4245│基隆地檢85年度偵字第4720││年度及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85年度易字第1316號│85年度訴字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5.12.17│86.05.31│├───┼──────┼────────────┼────────────┤││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85年度易字第1316號│85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判決確定│86.01.20│86.10.15│││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條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5月│有期徒刑1年11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86年度執字第942│基隆地檢86年度執字第│││號│1649號│└──────────┴────────────┴────────────┘┌──────────┬────────────┬────────────┐│編號│三│四│├──────────┼────────────┼────────────┤│罪名│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動產擔保交易│├──────────┼────────────┼────────────┤│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6.03.21│86.08.1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6年度偵字第2220│基隆地檢86年度偵字第4673││年度及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86年度易字第725號│86年度易字第13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6.06.19│87.02.0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86年度易字第725號│86年度易字第1345號││判決├──────┼────────────┼────────────┤││判決確定│86.07.14│87.03.04│││日期│││├───┴──────┼────────────┼────────────┤│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是│動產擔保交易法已修正刪除││減刑條例││第38條之刑罰規定,並於96│├──────────┼────────────┤年0月00日生效,依刑法第││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5月│2條第3項,應免其刑之執││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行,故無聲請減刑之問題。│││││││││││││├──────────┼────────────┼────────────┤│備註│基隆地檢86年度執字第1045│基隆地檢87年度執字第416│││號│號│└──────────┴────────────┴────────────┘┌──────────┬────────────┬────────────┐│編號│五│六│├──────────┼────────────┼────────────┤│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8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82.09.23│82.09.2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2年度偵字第3198│基隆地檢82年度偵字第3198││年度及案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3310號│83年度上訴字第33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3.07.26│83.07.26│├───┼──────┼────────────┼────────────┤││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3310號│83年度上訴字第3310號││判決├──────┼────────────┼────────────┤││判決確定│83.07.26│83.07.26│││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4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83年度執字第1074│基隆地檢83年度執字第1074│││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