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95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務人 吳長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