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8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89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楊季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陸萬貳仟肆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與債權人成立現金卡小額透支契約,約定債務人憑金融卡或轉帳方式動用,但應於指定日前存入最低還款金額,屆期如數清償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