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家豐 即 周炳長 、 陳維林 等2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被告周家豐即周炳長、陳維林等2人間就坐落屏東縣○○鄉○○段809、81
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72分之5,下稱系爭土地)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並確認前揭抵押權共同擔保債權不存在。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9,000元,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154,012元【(9,000元/㎡×1463.36㎡×72/5)+(9,00
0元/㎡×383.06㎡×72/5)=1,154,012,元以下四捨五入),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2,000,000元,依前揭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4,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
484元,扣除已繳5,840元,應補繳6,644元。
㈡、請提出被告周家豐即周炳長、陳維林等2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