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潁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潁聰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壹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5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1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