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拍賣抵押物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三號
聲請人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聲請人乙○○
丙○○○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更正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更正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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