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128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訴字第12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交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蘇精哲律師
王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97年度審交訴字第12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432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97年9月24日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王淑娟通譯郭錦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貳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係百隆營造公司(下稱百隆公司)施工現場管理員,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百隆公司承包交通部公路總局潮州第三養護工程處高雄公路段,丙○○則擔任高雄縣○○鄉○○村○○路台21線北上310.3公里處(下稱上址)施工現場管理員,並於民國96年5月21日於上址施行排水管埋設工程,詎施工完竣後原應注意妥善回填凹陷路面,鋪設柏油,且應豎立安全椎、警告標誌等安全器材,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竟疏於注意及此。嗣96年5月22日7時30分許,甲○騎乘車號000-000重機車由南向北行經上址,因衝撞該凹陷處而人車摔出倒地,致受有左側肋骨骨折、左肺大量出血、血胸、左側肱骨骨折、左側恥骨骨折等傷害,而後方騎乘車號000-00
0重機車之 王天道 閃避不及而撞擊甲○(王天道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路過之路人周黃雅華以電話通知救護車將甲○送醫急救,然甲○仍於同日13時30分許,因傷重害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附記事項:被告丙○○之僱主百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與被害人家屬乙○○等人成立調解,並已全部給付完畢,被害人家屬乙○○並當庭表示對被告判處緩刑無意見等語。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王淑娟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