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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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69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監理所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高監營裁字裁80-BQ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6年11月4日14時22分許,在高雄市○○路、大和路口,因「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駕駛人駕駛汽車與他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經警錄影採證違規事實,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第4項規定,處車主甲○○罰鍰新台幣(下同)3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吊扣牌照3個月等情。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當日只是騎車去助選,並無裁決書所指之違規行為,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甲○○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前揭時間行駛在高雄市○○路、大和路口,在其前方或後方,確有多輛併行之機車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然經本院調取舉發蒐證錄影光碟,當庭勘驗結果如下:於96年11月4日14時22分47秒,員警蒐證路口之燈號轉換為紅燈,同日14時22分54秒該路口出現較大車流。車牌號碼000—
501號機車於同日14時22分58秒出現於畫面,於14時23分8秒左右通過路口。上開機車駕駛人騎乘機車於內側車道上,無與其他特定機車併行之現象,然而因車流較大,同時通行車輛較密集而出現併行之現象等情,有上開錄影光碟及本院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第20頁)。是而前揭路口距離非長,上開機車通過該路口時間則有10秒之久,顯然車速緩慢,復無故意與他車併行競速情形,足見該車並無「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駕駛人駕駛汽車與他車共同在道路上競駛」之違規行為甚明。舉發機關僅以錄影結果認異議人所有上開重型機車之前、後有多輛機車併行,遽認該車有前揭違規行為,顯與事實不符。
五、綜上,原處分機關未經詳察,對於異議人逕予上開裁罰,自有未合。異議人聲明異議,經核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裁定,以資救濟。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4日
書記官蕭家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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