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3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魏子強 被告 洪瑞民 (原名: 洪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目前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之記載,應更正為「目前定儲指標月指標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吳幸娥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