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繼陽選任辯護人黃啟逢律師被告黃翊修選任辯護人 林宗諺 律師
謝政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孫繼陽、黃翊修殺人未遂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翠珊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