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張世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世緯於民國89年3月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333905元。(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
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803元。(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3390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2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世緯│自民國109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33905││月21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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