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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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6號

聲請人 許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許禕凡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渣打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協

商不成立,嗣於113年8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等情,有

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57頁)、渣打銀行陳報狀(卷第161頁)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1年8月起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69-73、291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7-25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95-19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59-67頁)、信用報告(卷第181-193頁)、戶口名簿(卷第27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01-203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231-23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149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15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157頁)、健保投保資料(卷第205頁)、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159頁)、存簿暨交易明細(卷第45-51、245-275、303-409、653-661頁)、國軍屏東財務組函(卷第153-156頁)、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函(卷第167頁)、退伍令(卷第213頁)、軍職基本資料(卷第215頁)、退伍金給付證明(卷第243頁)、軍保給付通知書(卷第241頁)、收入切結書(卷第219頁)、在職證明書(卷第217頁)、薪資明細表(卷第221-229、645-649、721-725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創頌味佳有限公司113年7月至114年1月平均每月收入28,913元(計算式:202,393÷7=28,913,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3,313元(無房屋租金,卷第17-25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1.2倍即19,248元。又聲請人陳稱係於母親所有房屋居住,僅負擔管理費(見本院卷第23頁),是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計算其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即應自前開已包括居住費用在內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大約為24.36%)。依此計算結果,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應以14,559元為準【計算式:19,248×(1-24.36%)=14,559】,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8,913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4,559元後,剩餘14,354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585,887元(卷第161-165、195-199、683-688、697-715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9年(計算式:1,585,887÷14,354÷12≒9)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何福添

               

附表一

項目

內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624,930元

111年度

640,666元

112年度

659,735元

2

車輛

2016年出廠、廠牌奧迪

1部

3

保單解約金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回覆

112年1月16日、113年1月23日各領保險給付5,000元。(卷第255頁)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時間

金額

(新臺幣)

1

國防部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工作收入

111年8月至12月

218,289元

112年

598,305元

113年1月至2月

132,346元

2

退伍金

113年2月1日

580,394元

3

軍保退伍給付

113年2月1日

144,539元

4

補發退伍給付差額

113年2月29日

5,885元

5

創頌味佳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3年3月8日至6月

139,210元

113年7月至114年1月

202,393元

6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7日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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