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號

原告 鮑淑貞

被告 吳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返還借款事件,未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582

  元,茲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

  ,而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迄今猶

  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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