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2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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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二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八七號),因本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台北市○○○路○段○○○巷○○○號一樓「獅子王兒童托育中心」之負責人,明知DURUEMEKAKINGSLEY係逾期停留之奈及利亞外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竟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至六月十二日止,擅自聘僱DURUEMEKAKINGSLEY在其托育中心擔任英文教師,每週一、二、三、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至十一時教小朋友英文,薪資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嗣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十一時許,為警查獲DURUEMEKAKINGSLEY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處斷。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另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所以就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為處罰之行為,揆其立法意旨,乃係在於保障本國人士擁有相同技術者之就業機會,故該等罪刑僅就既遂之聘僱行為加以處罰,如行為人與外國人以聘僱為目的,惟尚未給付勞務之對價,其行為僅屬預備或未遂之階段,於形式或實質上皆無侵害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可言,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揭行為,即屬法所不處罰之範圍。
三、本件聲請意旨認被告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罪嫌,係以外國籍人RUEMEKAKINGSLEY在警訊中之供述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就業服務法犯行,辯稱略以:該名外國人只在其托兒中心試教四天,僅止於試用階段,尚未談到薪資問題,沒有給付薪資,故尚無聘僱之行為等語。
四、經查,本件查獲之外國籍人DURUEMEKAKINGSLEY固於警訊時供述: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至六月十二日,在被告經營之托兒中心教英文,薪資一個月約一萬二千元左右等情,惟依據證人所言聘僱期間前後尚未達一個月,竟稱月薪約一萬二千元,參以所證工作之時間是每星期一、二、三、五早上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其薪資如何計算,已有疑義;又本件查獲之警員於查獲該名外籍人士時,未要求該名外籍人提出受僱資料,業據證人即本件查獲乙○○○○證述在卷;而依卷存證據資料亦無被告給付薪資之證明,是被告是否確有給付薪資,即難遽予認定;而依被告於歷次警訊、及偵審之陳述,固不否認前開外籍人士有至其托兒中心「試教」之事實,惟被告亦迭次陳明尚未談及時薪多少,且嗣後並未錄用,自始至終皆未給該外籍人任何金錢,此有被告警訊與偵審之筆錄在卷可參,再參以本件前開外籍人士係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在台北縣蘆洲市○○路○○○巷○弄○號五樓為警查獲,詎其所證最後工作日期六月十二日已相距壹月,且非在被告托兒中心查獲,顯見被告所辯僅係試教,尚未提及待遇,嗣後並未錄用等情,尚非虛妄。而民法上有償之勞務契約,如僱傭、承攬等,其勞務對價之約定,屬契約必要之點,如無特定或無法推定,則契約顯然無法成立,縱有先試行給付勞務之約定,惟就已試行給付之勞務既無支付對價,亦難認定已成立聘僱行為。本件被告與外國人DURUEMEKAKINGSLEY雖係以聘僱為目的,由該外籍人先行試教,惟尚未談妥勞務之對價,且被告於嗣後就已受領之「試教」給付並無以其他名目給付試教之對價,屬無償之性質,核其行為僅處於預備聘僱或未遂之階段,於形式或實質上皆無侵害本國人之就業機會,而觀諸就業服務法就該等行為復無處罰未遂或預備之規定,自不得對之加以處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涉犯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罪,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文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俞華民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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