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原告 林世昌 被告 許世樺 上列被告因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第19號、第2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