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38號聲請人 蔡百焜 訴訟代理人 葉鈞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蔡美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股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股票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21號),惟聲請人無力繳納本件訴訟之裁判費,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紙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調取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律扶助之相關審查資料核閱無訛,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21號返還股票事件卷宗,核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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