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72號聲請人 羅新怡 (即被繼承人 朱兆琴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華奕超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豔秋┌──────────────────────────────────────────────────┐│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7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0─││1│200│││01││二│││││├─┼───────────────┼──────────────┼────┼───┼────┼───┤│00│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0─││1│20│││02││五│││││├─┼───────────────┼──────────────┼────┼───┼────┼───┤│00│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二四一五五─八││1│240│││03│││││││├─┼───────────────┼──────────────┼────┼───┼────┼───┤│00│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五一四一六─五││1│248│││04│││││││├─┼───────────────┼──────────────┼────┼───┼────┼───┤│00│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五九四00─四││1│7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