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黃木水 被告 黃樹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核定為新臺幣333萬1698元(原告陳報全部遭占用面積189.301㎡×1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0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