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2號原告 柯錦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紋君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如要「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號房屋三樓外牆上之矽利康除去」,可能需要支出的費用為若干元(應檢附證據;例如:估價單等)?
二、原告僅提出「原證2」彩色照片,未為標示說明,就原告欲請求被告「拆除占用位置」及「除去矽利康之位置」尚有未明。是請原告重新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並將上開所述位置分別標示出來及說明之。
三、查報被告搭建鐵皮建物(或相鄰主建物)之門牌號碼為何?並提出現況彩色照片。另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地籍圖謄本;查報上有否建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