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60號聲請人 陳冠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佑安 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二、陳報提示之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