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陳孟琪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告 張賴素玥
華安紙器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9586元(22萬4285元+111萬3553元+70萬1748元=203萬9586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