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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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3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八三、六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所犯罪名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二)被告利用來店消費而不知情之客人以公開演出方式侵害告訴人享有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為間接正犯。
(三)按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通過,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茲查:
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
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⒉被告於犯罪時,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
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按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因此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茲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結果,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含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即被告。
⒊經綜合比較上開各項規定之結果,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
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即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則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故被告先後多次行,時間密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行為,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⒋另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
,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關於沒收部分,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屬於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規定均得沒收,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則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
(四)爰審酌被告:⑴無前科之素行(參見卷附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⑵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時間長短、所生危害情形;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惟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有關沒收部分: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二)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前段。
(三)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金嗓電腦伴唱機│十二台│在麒麟KTV查扣六台(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在金上海KTV查扣六台(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二│點歌簿│二本││├──┼────────┼────┼───────────────────────┤│三│遙控器│二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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