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四四號
原告丁○○原告丙○○○共同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法官涂裕洪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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