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50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淑芬陳昭銘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淑芬應於繼承陳昭銘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債務人陳昭銘於民國94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8月23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
(2)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581,641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3)因原債務人陳昭銘已於94年9月27日死亡,而經向台中地方法院查詢其繼承人等是否辦理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遺產管理人等事件,經該院108年4月17日中院麟家字第1080030997號家事庭函覆,由繼承人劉淑芬辦理限定繼承被繼承陳昭銘之遺產範圍內,依法債務人須對債權人負清償債務之責。
(4)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等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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