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41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4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徐良一
       黃靜美
被   告  曾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248元,及其中新臺幣61,223元自民國
94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
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13元,及其中新臺幣16,887元自民國
94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佩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