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0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8月6日上午9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参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参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月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國民現金
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
定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