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違約金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戴端娜 律師複代理人戴金佩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五樓之四被告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
乙○○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明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