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盛彬
李怡藏 被告甲○○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十一樓
賴俊榮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十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林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