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損害債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七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段○○號法定代理人 畢顯 攜被告乙○○
丙○○丁○○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四八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四十二萬三千五百二十八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三人被訴損害債權案件,被告乙○○、丙○○、丁○○業經諭知不受理,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