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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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告甲○○
丙○
號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吳世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四八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等犯罪嫌疑,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五年度偵續字第四八號偵查中,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