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達毅營造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北│94年6月30日│14,300元│0000000││││司│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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