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473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7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於證據補充:「通聯調閱查詢單一份」。
二、爰審酌被告甲○○有前科(未構成累犯,因侵占遺失物罪非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對此容有誤會,併予說明),素行非佳,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乃因貪一時之小利,手段尚稱平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斟酌本件犯罪致生之危害非鉅,且被告 嗣能 坦認犯行,犯罪後之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吳美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95年度偵字第47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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