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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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起至九十四年三月止連續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六號(偵查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