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N○○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G○○、F○○、I○○、K○○、B○○、H○○、己○○、丑○○、乙○○、未○○、卯○○、午○○、寅○○、辰○○、巳○○、甲○○、玄○○、亥○○、黃○○、M○○、L○○、C○○○、O○○、庚○、J○○、癸○○、酉○○、壬○○、戌○○、宙○○、地○○、天○○、戊○、丁○○、宇○○、E○○、申○○、D○○、子○、辛○○、丙○○等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A○○○○○○、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等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系爭土地全部分佈情況、及彼此間之大約距離(請全部繪於一紙地籍圖上),以利本院囑託地政機關分批測量及安排日期。
四、請敘明對被告合併提起本件訴訟之理由及法律依據。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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