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告甲○○○
庚○○
號丁○○戊○○○壬○○○己○○辛○○乙○○
巷8號丙○○
38-1被告新加坡大廈管理主任委員 黃隆益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13日、14日、24日、25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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