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31號聲請人 謝秀怡 代理人 劉春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江良銓 │板信銀行三│103年1月4日│95,833元│SC0000000│││││重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