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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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27號上訴人 林佩君 (原名 林宥錤 )上列上訴人林佩君(原名林宥錤)與被上訴人 陳仲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併繳納之(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參仟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