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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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告 楊啟鴻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複代理人 楊承叡 律師被告 黃明隆
蔡信榮 陳張娥 林琬潔 楊慶恭 楊育權 林秀蓁 莊錦芳 陳正定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 律師複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26號之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