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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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932號債權人 李文文 債務人 許金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金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金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確定欲請求之利率為何(聲請支付命令之利息應以固定之利率計付,不得以機動利息計算,聲請狀僅記載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算之利息,無註明請求之利率,若依據借款關係,其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若依據票據關係,其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