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厚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厚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陳厚志(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附表:受刑人陳厚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四月│有期徒刑十五年四月│有期徒刑十五年四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2月8日│99年2月12日│99年2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5870號│99年度偵字第5870號│99年度偵字第587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86號││├───┼─────────────┼─────────────┼─────────────┤││判決日│99年12月7日(聲請書附表誤│99年12月7日(聲請書附表誤│99年12月7日(聲請書附表誤│││期│載為8月25日)│載為8月25日)│載為8月25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82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82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821號││├───┼─────────────┼─────────────┼─────────────┤││確定日│100年2月24日│100年2月24日│100年2月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數罪併│是│是│是││罰之數罪││││├──────┼─────────────┼─────────────┼─────────────┤│附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85│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85│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85│││號│號│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3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3422號││││├───┼─────────────┼─────────────┼─────────────┤││判決日│99年12月29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9年度訴字第3422號││││├───┼─────────────┼─────────────┼─────────────┤││確定日│100年3月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數罪併│是││││罰之數罪││││├──────┼─────────────┼─────────────┼─────────────┤│附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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