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1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19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巷65債務人乙○○
巷6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參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以乙○○為連帶借款人,分次向債權人借款
(1)220萬元(2)260萬元(3)200萬元(4)100萬元,並訂立借據、約定書等為據,約定借款期限(1)自民國95年8月31日起至114年11月30日止,放款帳號000000000000,借款(2)及(3)均自民國94年11月18日起至114年11月18日止,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4)自民國95年7月13日起至99年7月13日止,放款帳號000000000000,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應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詎債務人自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另帳號000000000000貸款雖尚正常繳納,然依所簽訂約定書第5條第6項規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819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20000│ 昌泉 │8月31日起││七六七│││0元│││││├──┼───┼─────┼──────┼──────┼───────┤│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400000│昌泉│9月18日起││七四│││元│││││├──┼───┼─────┼──────┼──────┼───────┤│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00000│昌泉│8月18日起││六│││0元│││││├──┼───┼─────┼──────┼──────┼───────┤│4│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625883│昌泉│8月13日起││五│││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0000│昌泉│0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0000│昌泉│0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0000│昌泉│9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25883│昌泉│9月1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