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599號聲請人 邱俊源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柏齡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本票之提示日,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再由聲請人重新具狀陳報,有送達補正書狀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陳稱於105年2月23日向相對人做債務清償之通知,惟相對人電話、簡訊皆未回等語,惟仍未現實提示,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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