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著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使用著作權權利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3號上訴人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再旺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上訴人 康新民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著作權權利金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吳俊龍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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