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著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使用著作權權利金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原告 康新民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朱秀晴 律師 林智瑋 律師被告統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再旺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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