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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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68號聲請人 陳鳳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㈡提出與聲請狀相同印文、申請目的為「陳報遺產清冊」之印鑑證明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