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 鐘芮妤 代理人鐘琬詒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金輝建設有限公司 黃莛秀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營業部113年3月31日200,000元FA212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