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69號上訴人 葉筱君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豐宇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6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