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25號原告普利凱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鼎技研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捌仟參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宏城